(2017)豫0425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郏县兄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华丰园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县兄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平顶山华丰园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25民初396号原告:郏县兄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郏县城关镇复兴路交警队对面。组织机构代码:67169620-5。法定代表人:刘克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莉萍,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顶山华丰园集团房地产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与茂源路交叉口东南角办公楼五楼50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95974468W。法定代表人:牛国豪,总经理。原告郏县兄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郏县兄慧物业公司)与平顶山华丰园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顶山华丰园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郏县兄慧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克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莉萍到庭参加诉讼。平顶山华丰园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郏县兄慧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平顶山华丰园公司支付物业费管理费518560.8元,水电费25250元,电梯维修费6900元。返还押金120000元,共计670710.8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郏县兄慧物业公司与平顶山华丰园公司签订物业代管协议,约定郏县兄慧物业公司于2014年1月份进入平顶山华丰园公司开发的郏县华丰国际小区(以下简称华丰国际)和平顶山市鹰城广场别墅区(以下简称鹰城广场)开始提供物业服务,华丰国际的物业费为0.9元/平方米。签订协议时,平顶山华丰园公司承诺华丰国际的商品房已经全部售出开始交房,但郏县兄慧物业公司接手后发现平顶山华丰园公司认为符合交房条件未交房的有168户,还有37套没有卖出,这部分的物业费用当然由平顶山华丰园公司支付给郏县兄慧物业公司。鹰城广场协议是1.5元/平方米,共计十套别墅4120平方米;物业费为148320元;后华丰国际因协调用电款10000元;盖门脸、整地下停车场、修路等平顶山华丰园公司应付郏县兄慧物业公司10000元;因华丰国际试压导致漏水平顶山华丰园公司应付郏县兄慧物业公司5250元水费;因电梯到期该维保,平顶山华丰园公司没钱给电梯公司无法维保,郏县兄慧物业公司为平顶山华丰园公司垫付电梯款6900元,以上所有款项共计670710.8元,应由平顶山华丰园公司支付,但平顶山华丰园公司至今不支付郏县兄慧物业公司。平顶山华丰园公司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郏县兄慧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有:加盖有平顶山华丰园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两张,业主购房信息表、民事起诉状及传票、郏县兄慧物业公司收据两份、刘克锋与安战坡通话书面记录。平顶山华丰园公司未提供证据。本院通过开庭认定如下:2014年5月21日,平顶山华丰园公司向郏县兄慧物业公司出具收据两张,分别为:“收据2014年5月21日今收到兄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来物业保证金人民币贰万元正¥20000”、“收据入账日期2014年月17日缴款单位郏县兄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正收款事由郏县华丰国际电费及履约保证金”,该票据下方内容是“换票7万+以从代收的物业费中扣除3万”,郏县兄慧物业公司称该句话意思是之前给平顶山华丰园公司有7万元加上平顶山华丰园公司代收的物业费3万元,合计10万元,作为郏县兄慧物业公司保证金。诉讼中,郏县兄慧物业撤回对物业费管理费518560.8元,水电费25250元,电梯维修费6900元的诉请。郏县兄慧物业公司称其与平顶山华丰园公司签订的合同在平顶山华丰园公司处。庭审中,证人庞某出庭证明其与刘克锋合伙经营郏县兄慧物业公司,给平顶山华丰园公司做物业服务,与刘克锋多次去向平顶山华丰园公司要账无果,现已不在郏县兄慧物业公司工作。诉讼中,经询问郏县兄慧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克锋,其称其与平顶山华丰园公司不再合作物业管理事宜。本院认为,郏县兄慧物业公司已不再与平顶山华丰园公司合作,郏县兄慧物业公司向平顶山华丰园公司缴纳的保证金应由平顶山华丰园公司予以返还。郏县兄慧物业公司撤回其对物业费管理费518560.8元、水电费25250元、电梯维修费6900元的诉请,系其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平顶山华丰园公司经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平顶山华丰园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郏县兄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证金120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7元,由平顶山华丰园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700元,对剩余7807元诉讼费,减半收取3903.5元,由郏县兄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潇审 判 员 周米娜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关 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