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93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青岛仟彩贸易有限公司与青岛海昌隆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仟彩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海昌隆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9384号原告:青岛仟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宁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艳萍,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海昌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楚思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仟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昌隆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主动履行完毕,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仟彩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元,撤诉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龙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