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5民初49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曹贺印与李中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贺印,李中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4976号原告:曹贺印,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李中涛,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曹贺印与被告李中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光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李中涛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余光武审 判 员  张恩祥人民陪审员  郑潇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