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02民初34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段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段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802民初3406号原告:吴某。被告: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段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曹金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宋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