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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02民初34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段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段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802民初3406号原告:吴某。被告: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段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曹金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宋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