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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4民初61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温炳臣与林振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炳臣,林振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6110号原告:温炳臣,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被告:林振处,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受理的原告温炳臣与被告林振处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温炳臣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林振处已支付合同款2000元,双方不再有纠纷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炳臣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炳臣负担。审 判 员 陈婷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