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4民初61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温炳臣与林振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炳臣,林振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6110号原告:温炳臣,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被告:林振处,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受理的原告温炳臣与被告林振处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温炳臣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林振处已支付合同款2000元,双方不再有纠纷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炳臣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炳臣负担。审 判 员 陈婷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