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执15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2执15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东路1号软件产业4.1期B1栋11楼。被执行人:王兴,男,汉族,1992年1月25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关于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王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的(2017)鄂0192民初35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兴在建设银行62×××0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19734.00元;二、冻结期限为壹年。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 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冉汉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