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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亮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450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张亮犯盗窃罪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2016)吉0702刑初427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该案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6日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2016)吉0702刑初427号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张大华审判员  胡 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