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民初3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瑞芹与孙长暖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芹,孙长暖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5民初3102号原告:王瑞芹,女,汉族,住山东省招远市。被告:孙长暖,女,汉族,住山东省招远市。原告王瑞芹与被告孙长暖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瑞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瑞芹负担。审判员 王海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修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