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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2民初18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志强与彭国祥、张艳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强,彭国祥,张艳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2民初1840号原告:刘志强,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市雨湖区。被告:彭国祥,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市雨湖区。被告:张艳纯,女,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市雨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强与被告彭国祥、张艳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育君代理审判员  何婵娟人民陪审员  杨小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 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