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郑水金、王笏善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水金,王笏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246号申请执行人郑水金,女,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山市。被执行人王笏善,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山市。郑水金与王笏善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4)衢江民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水金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王笏善支付2015年、2016年子女抚养费144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笏善名下无商品房、车辆及银行存款等财产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水金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笏善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终结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善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周浩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