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执131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1318-2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1969年2月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2年9月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胡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豫E39***桑塔纳汽车入户档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永平审判员 燕文光审判员 郑石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苗继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