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02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郭秀英、安徽珠东面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秀英,安徽珠东面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02执434号申请执行人:郭秀英,女,195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安徽珠东面粉有限公司,住亳州市谯城区大杨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6275475-7。本院在执行郭秀英与安徽珠东面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查询和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心正人民陪审员  宋佳慧人民陪审员  谭艳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日书 记 员  任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