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2执17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任丘市会战道农村信用合作社、王銮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丘市会战道农村信用合作社,王銮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2执1755号申请人任丘市会战道农村信用合作社。被执行人王銮芝,女,1947年11月9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任丘市人民法院(2005)任民初字第025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銮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0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銮芝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銮芝存款人民币22310.2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河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周亚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