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2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靖宇县乐康保健食品商行与刘淑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宇县乐康保健食品商行,刘淑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22民初877号原告:靖宇县乐康保健食品商行,所在地:靖宇县。经营者:王玉清,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恒娟,住吉林省靖宇县。被告:刘淑梅,女,住吉林省靖宇县。委托代理人:徐华,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靖宇县乐康保健食品商行与被告刘淑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靖宇县乐康保健食品商行的委托代理人张恒娟、被告刘淑梅及委托代理人徐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靖宇县乐康保健食品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刘淑梅支付在靖宇县乐康保健食品商行购买的保健食品钱248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11日,刘淑梅在靖宇县乐康保健食品商行购买两盒元宝枫保健食品,售价2980元,刘淑梅在2016年12月29日给予500元,现欠靖宇县乐康保健食品商行2480元,多次索要,刘淑梅均未给付,故起诉至法院。刘淑梅辩称,不同意支付2480元,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因靖宇县乐康保健食品商行是以虚假宣传的形式宣传所售保健食品是国家领导人食用的保健品,在食用期间不可以和任何药品食用,只吃其保健品就可以降血糖、血脂、疏清脑血管,靖宇县乐康保健食品商行没有销售保健食品的资质。并以诱惑的方式,使消费者购买,这种销售形式法律不应保护。靖宇县乐康保健食品商行卖给消费者的时候没有说是保健品,并称对心脑血管疾病都是有疗效的。刘淑梅吃到第三天有不良反应了,刘淑梅去靖宇县乐康保健食品商行退药,不给退,药至今未退。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1日刘淑梅在靖宇县乐康保健食品商行购买元宝枫保健食品2盒,价款为2980元,并由靖宇县乐康保健食品商行出具产品订购单。2016年12月29日刘淑梅支付给靖宇县乐康保健食品商行500元。刘淑梅为靖宇县乐康保健食品商行出具欠条一份。靖宇县乐康保健食品商行在靖宇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因刘淑梅在靖宇县乐康保健食品商行购买保健品,双方形成买卖关系,刘淑梅应当给付药品费。刘淑梅认为靖宇县乐康保健食品商行在违背其意思的情况下进行的买卖,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淑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靖宇县乐康保健食品商行欠款248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淑梅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苑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薛煜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