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2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金祥、闫建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祥,闫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32执270号申请执行人王金祥,男,195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巨鹿县。被执行人闫建民,男,198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申请执行人王金祥与被执行人闫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32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通过向工商、银行、房产、车管所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闫建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万坤审判员 李朝国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黄孟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