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执8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潘淑华、李连波申请执行龙江县鸿泰淀粉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淑华,李连波,龙江县鸿泰淀粉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889号申请执行人潘淑华,住黑龙江省龙江县。申请执行人李连波,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龙江县鸿泰淀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法定代表人张玉海,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淑华、李连波与被执行人龙江县鸿泰淀粉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米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王亚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