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201民初276号
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天润农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华凌市场钢材区4-37号。
法定代表人:周其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保同,男,1973年出生。
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天润农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保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天润农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天润农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包 勇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郑洋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