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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1执744号

刘艳与白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艳,白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21执744号申请执行人刘艳,女,1968年生。被执行人白静,女,1969年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艳与被执行人白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白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白静所有的位于腰堡镇的砖混结构房屋一座(**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2017年10月日至2020年10月日)。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 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池金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