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454号
申请执行人:王兴建,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
被执行人:王爱平,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兴建与被执行人王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王爱平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目前人不在本县境内,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安亭
审判员 唐良兵
审判员 唐小冬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曾 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