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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8执454号

王兴建与王爱平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兴建,王爱平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454号

申请执行人:王兴建,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

被执行人:王爱平,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兴建与被执行人王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王爱平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目前人不在本县境内,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安亭

审判员  唐良兵

审判员  唐小冬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曾 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