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1482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2000年4月22日生,汉族。滑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王某某罚金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豫0526刑初75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某某没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制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对本案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在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刑初75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国勇
审判员 曹振亚
审判员 贾 佳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相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