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24执609号
申请人:江士杰,男,195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执行人:赵守华,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执行人:吉彩霞,女,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江士杰与被执行人赵守华、吉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调查其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并书面形式申请终结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424执6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洪亮
审判员 宋红伟
审判员 马晓春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自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