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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执609号

江士杰、赵守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8-04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士杰,赵守华,吉彩霞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24执609号

申请人:江士杰,男,195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执行人:赵守华,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执行人:吉彩霞,女,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江士杰与被执行人赵守华、吉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调查其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并书面形式申请终结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424执6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洪亮

审判员  宋红伟

审判员  马晓春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自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