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5执189号申请执行人李观成,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炎陵县下村乡横岗村三子口**号。被执行人肖景,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台岭乡南汶村南汶组**号。被执行人永新县宇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永新县禾川镇湘赣大道。法定代表人张杉林,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观成与被执行人肖景、永新县宇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2)株中法民一终字第15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肖景、永新县宇通物流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株中法民一终字第1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观成发现申请执行人肖景、永新县宇通物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段友斌
审判员 罗 敏
审判员 罗剑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