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1787号
被执行人:蒋革香,女,1971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永州市道县寿雁镇牛路口村3组。本院在执行蒋革香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中,蒋革香应当缴纳罚金款3000元。经查,蒋革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立晔
审判员 :朱洪志
审判员 :庞建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丽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