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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5执1787号

蒋革香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革香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1787号

被执行人:蒋革香,女,1971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永州市道县寿雁镇牛路口村3组。本院在执行蒋革香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中,蒋革香应当缴纳罚金款3000元。经查,蒋革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立晔

审判员 :朱洪志

审判员 :庞建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丽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