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2170号之十申请人高某某,女,1968年6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牛某某,男,1967年1月19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万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7月14日向被执行人牛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牛某某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在该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牛某某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991113000218373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17.4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国勇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相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