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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财保250号

钟志宏、武汉捷腾鸿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志宏,武汉捷腾鸿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财保250号

申请人:钟志宏,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代理人:陈涛,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武汉捷腾鸿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大道石桥村三元中央公园A2幢1层22号。

法定代表人:陈江应,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钟志宏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捷腾鸿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所有的鄂A×××××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保全标的100000元。担保人钟汉桥为申请人钟志宏的上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银行存款100000元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钟志宏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武汉捷腾鸿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所有的鄂A×××××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

二、对钟汉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百秀支行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卡号:62×××52)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钟志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孟耀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易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