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5626号申请执行人黄其朋被执行人瑞安市陶山镇张骆桥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05957846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81民初160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瑞安市陶山镇张骆桥村经济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瑞安市陶山镇张骆桥村经济合作社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瑞安市陶山镇张骆桥村经济合作社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瑞安市陶山镇张骆桥村经济合作社(证件号码:059578464)在省农信社的20×××#1的存款人民币5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朝桃AUT())O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 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