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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5执恢40号

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凌国华、刘林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国华,刘林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5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炎陵县。法定代表人李国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凌国华,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炎陵县。被执行人刘林艳,女,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炎陵县。申请执行人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凌国华、刘林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4)炎法执字第184号执行裁定书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凌国华、刘林艳向申请执行人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凌国华、刘林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曾寿南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