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1539号
原告:彭某,女,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平县。
被告:李某,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审判员 韩锦鹏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苏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