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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1539号

彭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彭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1539号

原告:彭某,女,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平县。

被告:李某,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审判员  韩锦鹏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苏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