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2970号
原告:冉金菊,女,195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原告:李华娟,女,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以上两原告共同的诉讼
委托代理人:原告李健,系原告冉金菊之子、原告李华娟之兄,住湖北省江陵县。
原告:李健,男,198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被告:全永飞,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
被告:武汉君善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街王家村。
法定代表人:朱彩霞。
被告: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汉口火车站广场东路武汉建工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建军。
被告:武汉杰瑞节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鲩子湖B栋3单元1-1号。
法定代表人:肖勇。
原告冉金菊、原告李华娟、原告李健与被告全永飞、被告武汉君善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武汉杰瑞节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2017年10月14日,原告冉金菊、原告李华娟、原告李健以原、被告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冉金菊、原告李华娟、原告李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金菊、原告李华娟、原告李健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0元,由原告冉金菊、原告李华娟、原告李健负担。
审判员 李纪钢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涂巧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