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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执2484号

应毅、应荣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应毅,应荣华,章杏玲,应建刚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24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应毅,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应荣华,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章杏玲,女,1971年1月17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应建刚,男,1982年5月24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应毅与被执行人应荣华、章杏玲、应建刚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浙1003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0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应荣华、章杏玲、应建刚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应荣华、章杏玲、应建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应毅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应荣华、章杏玲、应建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应荣华、章杏玲、应建刚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经查:1、被执行人应荣华、章杏玲、应建刚在银行有存款帐户开户,本院已进行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2、被执行人应荣华、章杏玲、应建刚在台州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应荣华、章杏玲、应建刚在台州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应荣华、章杏玲、应建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股权登记信息。5、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应荣华、章杏玲、应建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因被执行人应荣华、章杏玲、应建刚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应荣华、章杏玲、应建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被执行人应荣华、章杏玲、应建刚采取媒体曝光措施。并对被执行人应荣华、章杏玲、应建刚拒不申报财产的行为,分别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措施。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应荣华、章杏玲、应建刚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应荣华、章杏玲、应建刚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荣华、章杏玲、应建刚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24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尤高云

代理

审判员  鲍罗亭

代理

审判员  林 威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翁 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