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50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海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运城市银湖环境治理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城市银湖环境治理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02民初字58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海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6日依法申请执行,2016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2017年5月17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运城市银湖环境治理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2017年7月19日划拨了被执行人运城市银湖环境治理投资有限公司账户15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海斌
审判员 张 荣
审判员 宁 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