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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2执414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行与张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行,张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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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2执4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行。法定代表人周文革,行长。被执行人张艳,女,1982年9月22日生,现住开原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行与被执行人张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行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艳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开原市公证处(2013)开证经强字第659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静波

审判员 王  文  畅

审判员 朱  建  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