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8执103号之一申请人吴资玲,女,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江西省资溪县。委托代理人吴新华,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江西省资溪县。系吴资玲的丈夫。申请被执行人杨振平,男,198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资溪县。委托代理人杨旺民,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资溪县,系杨振平的父亲。申请被执行人黎明,男,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申请被执行人喻爱华,女,198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本院在执行吴资玲与杨振平、黎明、喻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2017年10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吴资玲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资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028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游卫攀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汪小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