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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4民初1121号

赣州华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魏运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赣州华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魏运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4民初1121号

原告:赣州华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犹县东山镇滨江一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钟生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女,系该公司文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魏运高,男,汉族,成年,现住上犹县。

原告赣州华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魏运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赣州华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华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魏运高已自行和解,原告赣州华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州华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赣州华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余开银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卢建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