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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4执372号

高理坦、黄国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理坦,黄国进,徐惠慈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4执372号

申请执行人:高理坦,男,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闽清县,

委托代理人:张金水,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国进,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被执行人:徐惠慈,女,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申请执行人高理坦与被执行人黄国进、徐惠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闽清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4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国进、徐惠慈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09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黄国进、徐惠慈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明本院已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国进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层整座房屋(房屋权证号:M0××91)和被执行人徐惠慈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梅城镇××单元房屋(房屋权证号:梅M0800247),目前该两处正在依法处置中,并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国进所有的车牌号为闽A×××××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一辆,但尚未扣押到案。除以上财产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黄国进、徐惠慈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本院正对被执行人黄国进、徐惠慈的房产进行处置,暂无法变现,本案未能在期限内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兆俊

审判员  刘守强

审判员  王 凯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卢伶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