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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民初12516号

王玉生诉屠德龙、陈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玉生,屠德龙,陈敏华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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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12516号

原告:王玉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欣。

被告:屠德龙。

被告:陈敏华。本案在审理王玉生诉屠德龙、陈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陈敏华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屠德龙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屠德龙��常居住地为上海市静安区,故该案应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法请求本案移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屠德龙签订的借款抵押协议虽然包含了管辖条款,即双方约定发生争议时“违约方有权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原告认为其中的“违约方”系笔误,实际应为“守约方”,但无论“守约方”抑或“违约方”,在起诉阶段尚无法判明,故该管辖条款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陈敏华认为被告屠德龙住所地为上海市静安区,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屠德龙住所地位于在浙江省乐清市,故本案系属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被告陈敏华提出的异议成立。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陈敏华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姒 勇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燕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