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3刑初810号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红卫,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人,住商水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1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7]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红卫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令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红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20日21时左右,李红卫醉酒后驾车行驶至阳城大道与章华台路交叉口时被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李红卫血液酒精含量为209.4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红卫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李红卫在6个月拘役以下法定量刑幅度内予以量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红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李红卫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执法过程记录照片;被告人李红卫的供述与辩解;周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液检测报告1份;现场执法过程记录光盘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红卫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红卫当庭自愿认罪,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红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松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童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