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02民初4902号

孟祥超、赵丽等与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孟祥超,赵丽,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4902号

原告:孟祥超,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

原告:赵丽,女,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

被告: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火炬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3771320299K。

法定代表人:魏国秋,公司董事长。

被告: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红旗大街。组织机构代码:66774833-2。

法定代表人:张晋峰,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祥超、赵丽诉被告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祥超、赵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桂丽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薛桂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