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4902号
原告:孟祥超,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
原告:赵丽,女,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
被告: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火炬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3771320299K。
法定代表人:魏国秋,公司董事长。
被告: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红旗大街。组织机构代码:66774833-2。
法定代表人:张晋峰,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祥超、赵丽诉被告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祥超、赵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桂丽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薛桂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