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1740号
原告:XX利,男,1969年12月23日生,汉族。
被告:李茂东,男,1981年4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XX利与被告李茂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利于2017年10月16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双方纠纷已全部解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XX利负担。
审判员 季海青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保万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