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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1民初1740号

XX利与李茂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XX利,李茂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1740号

原告:XX利,男,1969年12月23日生,汉族。

被告:李茂东,男,1981年4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XX利与被告李茂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利于2017年10月16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双方纠纷已全部解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XX利负担。

审判员  季海青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保万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