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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4175号

申请人滕玉华与被执行人何国华、李文献、驻马店市腾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滕玉华,何国华,驻马店市腾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4175号申请执行人滕玉华(又名腾玉华),女,196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文化路289号2号楼26号。被执行人何国华,女,195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春晓街145号2号楼8号。被执行人李文献,男,195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春晓街145号2号楼8号。被执行人驻马店市腾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南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02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何国华、李文献、驻马店市腾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何国华、李文献、驻马店市腾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它收益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波

审判员 张建军

审判员 王永强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