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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执2264号

陈纪宏、郑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6-08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纪宏,郑超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2执2264号

申请执行人:陈纪宏,男,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奇,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超,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纪宏与被执行人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郑超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纪宏执行款1290100元。经查,被执行人郑超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陈 钧

审 判 员  郭 勇

审 判 员  陈 煜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陈树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