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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1508号之一

1508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高爱弟、上海威力克彩印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高爱弟,上海威力克彩印厂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5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037193-8,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88号1幢805室。

法定代表人:林圬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波,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高爱弟。

被执行人:上海威力克彩印厂,组织机构代码13430809-4,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池泾浜路197弄22号514室。

法定代表人:高慧敏。申请执行人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爱弟、上海威力克彩印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116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

一、被告上海威力克彩印厂确认尚欠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及迟延利息共计182512.29元,现双方同意由被告上海威力克彩印厂支付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及迟延利息45000元。付款方式为:于2017年3月30日前支付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及延期利息20000元,于2017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及延期利息25000元。

二、如被告上海威力克彩印厂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任何一期款项,则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将以10万元为基数并扣除被告的已付款后向被告上海威力克彩印厂主张租金及迟延利息并申请执行。

三、被告高爱弟就被告上海威力克彩印厂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3950元,减半收取为1975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495元,由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5月3日,我院已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及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但尚未反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1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绮

审 判 员  黄延杰

代理

审判员  韦 超二0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文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