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726执292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兴约与被执行人浙江浦江泰尔美洁有限公司、傅旭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浦江泰尔美洁有限公司、傅旭阳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条、第五条等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浙江浦江泰尔美洁有限公司、傅旭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来源:
叶兴约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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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726执292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兴约与被执行人浙江浦江泰尔美洁有限公司、傅旭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浦江泰尔美洁有限公司、傅旭阳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条、第五条等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浙江浦江泰尔美洁有限公司、傅旭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