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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执1400号

陈亚明与陈兵、练玉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亚明,陈兵,练玉萍,上海嘉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1400号

申请执行人:陈亚明,男,1965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陈兵,男,1969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

被执行人:练玉萍,女,1969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

被执行人:上海嘉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申裕路452弄8号。

法定代表人:陈兵。

原告陈亚明与被告陈兵、练玉萍、上海嘉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烨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2015)通余民初字第007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给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兵、练玉萍名下位于南通市通州区原三余镇人民北路38号302、303室及陈兵名下位于南通市世纪新城21幢106室已被另案查封,本案轮候查封,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查封房产尚未进入处置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通余民初字第007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两年内须再次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袁东华

审 判 员  张仲实

代理

审判员  季剑锋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严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