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9执956号
申请执行人:王来宁,男,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王存芝,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张久连,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来宁、王存芝与被执行人张久连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9民初4132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王来宁、王存芝的申请,被执行人张久连应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来宁、王存芝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位于嘉祥县大张楼镇东张楼村西北角地块名称湖里、地块编码3708291050070000001)的土地1.4亩并交纳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9民初41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吉岗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