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56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许初,系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唐小刚,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
被执行人:李满彩,女,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申请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小刚、李满彩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3.17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36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安亭
审判员 唐良兵
审判员 唐小冬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曾 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