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1执2936号
申请执行人:何金东,男,194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云儿,系原告妻子。
被执行人:金锋,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马春英,女,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金东与被执行人金锋、马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何金东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何金东的撤回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111执29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健椿
审 判 员 洪勤方
人民陪审员 何 通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江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