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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执2936号

何金东、金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6-0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金东,金锋,马春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1执2936号

申请执行人:何金东,男,194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云儿,系原告妻子。

被执行人:金锋,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马春英,女,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金东与被执行人金锋、马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何金东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何金东的撤回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111执29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健椿

审 判 员  洪勤方

人民陪审员  何 通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江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