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5执441号
申请执行人:洞口佳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工业新城区黎园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少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文迪军,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
被执行人:刘德雄,男,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被执行人:洞口县恒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雪峰西路51号。法定代表人文迪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洞口佳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文迪军、刘德雄、洞口县恒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小柏
审判员 杨恢喜
审判员 王立保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