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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恢339号

黄朝志、大冶市金牛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朝志,大冶市金牛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恢339号

申请执行人:黄朝志,男,1956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执行人:大冶市金牛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负责人:余名志,系该服务中心主任。申请执行人黄朝志与被执行人大冶市金牛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大冶市金牛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冶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0)冶劳裁字第027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