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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4174号

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亨通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常海红、王爽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驻马店市驿城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驻马店市亨通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常海红,王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4174号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华路西段。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亨通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刘阁工业园区。被执行人常海红,女,196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路321号5号楼221号。被执行人王爽,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路321号5号楼22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02民初29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亨通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常海红、王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亨通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常海红、王爽银行存款或其它收益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波

审判员 张建军

审判员 王永强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