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4174号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华路西段。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亨通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刘阁工业园区。被执行人常海红,女,196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路321号5号楼221号。被执行人王爽,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路321号5号楼22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02民初29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亨通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常海红、王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亨通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常海红、王爽银行存款或其它收益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波
审判员 张建军
审判员 王永强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光 关注公众号“”